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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服务中心餐厅经营准入、退出管理办法(草案)
2010-05-31 17:4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餐饮业的规范化、专业化、进程,努力构建新型的高校后勤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院餐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餐饮,是指在我校为师生员工提供大伙的餐饮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准入,是指社会餐饮企业(以下简称餐饮企业”)进入我校后勤从事餐饮经营的从业资格。  

本办法中餐饮专职负责人,是指经餐饮企业授权在我校学生食堂中履行管理职责的食堂经理。  

本办法中食堂从业人员,是指餐饮企业在我校学生食堂中从事食堂管理、仓储保管、加工生产和经营销售等工作人员。  

第二章餐饮企业准入条件  

第四条进入我校餐饮业的餐饮企业(以下简称餐饮企业)应当熟悉了解我校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的规律和要求,具有为师生提供优质餐饮服务的经营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充分认识高校餐饮所具有的明显公益性特点。  

第五条餐饮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国家规定的从事餐饮行业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如食品卫生许可证、餐饮专职负责人从业培训合格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  

第六条餐饮企业注册资金和履约保证金视其所经营学生食堂的规模确定。其中:餐饮企业的注册资金最低为10万元;履约保证金数额由餐饮企业与所服务学校协商确定。  

第七条餐饮企业在每个学生食堂的员工人数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其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达到。具有从事社会餐饮经营经历五年以上,社会信誉良好,或有从事高校餐饮经营经历二年以上,并取得良好业绩。  

餐饮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厨师以上等级资质,从事高校学生食堂管理工作二年以上,具有餐饮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并经市级防控中心培训机构进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学生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的健康证,依照规定取得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及相应岗位技能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餐饮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范完备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餐饮企业准入程序  

第九条学校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餐饮企业。  

第十条学校在本校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发布招标信息。  

第十一条 投标的餐饮企业必须符合进入我校餐饮业的准入条件,向学校提交相关资质证照、履约保证金,拟派餐饮专职负责人的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交详细的成本核算和经营可行性方案。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后勤(总务)、审计、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招标工作小组,对投标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答辩评审等,严格审核其资质,了解和掌握其实际经营管理能力及近两年经营业绩等,综合评审,择优选定经营企业。  

餐饮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学校在编制招标评标细则时,可考虑予以加分。  

(一)企业具有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  

(二)企业具有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  

(三)企业具有三年以上多家高校餐饮经营经历,并获所在学校好评,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  

第十三条评标结果应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四条学校应与中标餐饮企业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把食品卫生安全和饭菜价格控制作为重要指标。  

进入学校服务的餐饮企业应与学院签订经营合同,经学校签署意见后,于7日内报学院备案。  

第四章经营企业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委托给餐饮企业经营的学生食堂应具备基本的餐饮经营条件。  

第十六条学生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生食堂不得开办。  

第十七条餐饮企业对所经营学生食堂工作负全面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餐饮企业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指导与管理。  

第十九条餐饮企业应当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卫生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相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上岗前及在职培训。要制订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做好检查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条餐饮企业所需的主副食品原材料应遵守饮食部门的规章制度统一采购,并索票索证,实行台帐管理;销售食品要符合卫生规范,并明码标价,所售食品成品应留样。  

第二十一条餐饮企业为就餐者提供的公共餐饮器具必须按规定清洗消毒,并作消毒记录(或出资委托其他企业进行)。  

第二十二条餐饮企业应建立学生食堂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相关管理制度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监督。  

 

第五章经营企业的退出  

第二十三条餐饮企业在经营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责令退出。  

(一)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经营管理混乱,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二)出现师生食物中毒,或消防、设备设施损坏严重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擅自提高饭菜价格,或食品卫生安全和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等而引起就餐人员罢餐、静坐、聚众闹事等群发事件,影响恶劣的;  

(四)掺杂使假,销售无证、过期、有害食品,直接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五)未按规定范围经营等,经学校规劝、限期整改无效的;  

(六)在经营过程中有转包、分包经营行为的;  

(七)其它严重违规、违约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凡被学校责令退出的餐饮企业,三年内不得进入我校餐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建立食品卫生安全主管校(院)长责任制,学校餐饮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履行监管职责,并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食堂管理,组织引导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学生代表在学生食堂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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