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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涉考条款
2022年02月14日 14:43  

 

1.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 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 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 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为的惩处力度。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 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上一条:《教育法》涉考条款
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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